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有四种: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自然是其结婚对象、父母和已经成年的子女了; 若是没有以上法定监护人,那么可以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就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妹兄弟; 前两类法定监护人都不存在,那么精神病人的其他亲戚以及一些亲密的朋友,也是可以担任其法定监护人的; 若是前三类法定监护人都没有,那么精神病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和当地的民政部门也
未成年父母死亡后,他的祖父母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都有可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的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子女监护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时子女的父母。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是共同作为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人并不要求只能由一个人来承担,可以由多个人来承担。 第二顺序监护人是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监护人时兄、姐。 最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
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等;以及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往往都是他们的父母,但是他们的父母并不一定就是监护人。 若监护人的履行伤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那么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父母名下的遗产,被监护人才是遗产的真正所有人,如果监护人的任意处置行为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
监护人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形有: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 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
(一)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监护人的人选,以与老年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来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则是找孙子一辈,总之,是以有血缘关系的为主。
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