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不是治安处罚,而是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两者性质不同,所以不能混同。
1、可以会见律师辩护人,但只能是被监视居住人的律师辩护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是可以见律师的,但是见律师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见,需要满足相关的规定。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直接去会见就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它案件都不需要经过批准。
可以在异地取保候审,但是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情形。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具体来说,如果被告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被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不等于行政拘留。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临时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是阶段性的措施,是最终处理结果。
监视居住的期限从以宣布之日开始计算,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可以会见。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行政拘留期间是不可以监视居住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处罚。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