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确定债权债务要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破产未履行完毕的附随义务的办理方式:由相关人员申请薄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破产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独立地法人人格,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除因法定情形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了,其欠款会以其破产财产按顺序进行偿还。首先会以公司的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是欠缴的税款;最后是公司的普通欠债。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是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然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
破产债权的构条件: 1、破产债权是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企业破产后债务由公司承担,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