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董事会成员名单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
“一房数租”情况下,承租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3.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
1.结婚时间。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 2.侵权情况。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 3.损害后果。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4.经济因素。经
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其法律效力的确定: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 1.无过错方精神的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等考虑; 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 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