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宅基地不可以确权给侄子。五保户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的,农民有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五保户的承包地,是不能确权给侄子的。如果五保户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应由发包方收回再重新分配。
宅基地要确权的原因: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主要在于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依法确认农民土地利益。在确权登记的过程中摸清土地利用情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将农民和土地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确定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合理分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所以说宅基地确权还是对农民很有好处、很有必要的。
可以先去土地确权相关登记的机构进行申请,一般机构会对申请进行核实,一旦通过后就可以进行补办登记。要是登记机构不接受申请,有可能是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范或者不齐全,这时候可以问清楚理由,重新准备继续提出申请。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申请被拒绝的话,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确权是按人头不是按地。 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需要办理以下手续: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给予发证。
一宅两户的确权是:因继承、受赠房屋得到两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对房屋登记发证;通过违法方式取得两处宅基地的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多余的宅基地,对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可以对户主处以罚款。
未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确权。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不可以。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如果事实非常清楚,明显有一方不能取得土地,那么就可以确权,即法律不允许随便故意滋事、无事生非、胡搅蛮缠。群众说争议,政府管不了,但是政府哪里出现争议的时候不多,他们的原则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没有备案的很可能涉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