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需要注意的方面: 1、注意房产继承公证的分类; 2、房产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3、办理公证手续的时间。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
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是出生后死亡的,
养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都可以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
法定继承范围及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
不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
继承与分家析产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二)财产基础不同。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五)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育有子女,不影响该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