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
子女继承房产过户程序: 1、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领取继承公证书; 2、申请人到房地产测绘所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结果; 3、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继承登记,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后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房产过户费用如下:1、调档费。2、评估费。3、契税。4、交易费。5、印花税。6、申请费。7、土地出让金。8、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
财产继承的顺序,由《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同一顺序中,排名部分先后,权利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 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能,但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因为: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 因此,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子女
根据1985年9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