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满足特定情形,否则累犯不能适用取保候审,具体如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逮捕和羁押二者之间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产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羁押后多长时间判刑要看具体情况,羁押后到判决的时间不是恒定的。因为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具体案情,时间会有很大的差别。即使侦查结束、移交起诉后,审理期限也会根据具体案情而不同。一般而言,侦查羁押期不能超过二个月,有法定事由的可以申请延长羁押。
可以,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在服刑人员办理离婚只能经法院诉讼判决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一方服刑可以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应准予离婚。
逮捕和羁押的区别是羁押包括被刑事拘留而送看守所羁押和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逮捕后的执行程序为公安机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羁押是逮捕行为的后果。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根据《民法典》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由于被羁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难实现的。
只能经法院诉讼判决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以进行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被羁押期间受伤害误工费是根据误工的日期,以及受到伤害之后医院的鉴定情况,还有具体的赔偿费用以受害人实际的工资收入来进行计算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