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察羁押是否期满,与是否能取保候审无关。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无论在羁押的哪个阶段,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案件时的羁押期限最长一般为六个月。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被羁押并不一定意味着会被判刑。羁押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继续犯罪。是否被判刑,取决于后续的审判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因此,被羁押并不一定会被判刑。
可以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会见当事人前应当检查好自己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善,自己针对于案件的关键点的提问是否充分并且可以引导当事人给出证据,同时还应当注意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是否可以接受会见。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被逮捕羁押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后不一定是会判刑的,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一、法院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其二、在被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即将其释放。即使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如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量刑前羁押的计算有三种情形: 1、处罚前被羁押的,判决后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犯罪嫌疑人被判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折抵,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刑期不予折抵。
1、如果是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以上,不但会被拘留,还可能会被判刑。取保候审或判决缓刑才能出来。反之是不会被拘留的。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但行为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来代替,会根据发生的事故的大小来采取强制措施。
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