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在股东变更后责任承担人是: 公司债务在股东变更后责任承担人还是公司。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人数不能少于全部股东总数的10%,否则做出的决议将会无效。同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有相应要求,若有特殊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共同同意方可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
破产清算股东债权解决:股东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公司财产分配,股东就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又显然超过注册资本提供的资金,在对外融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股东就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甚至股东明知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较大,本来股东应提供更多的股权投资,但股东故意规避股权投资,而是向公司提供贷款进行债权投资。这种情况下,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选择依照最终的决议,参与公司合并。另外,对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
公司不担责,经理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公司的法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情形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证明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