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行政拘留之际,如有需要,当事人完全有权聘请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的相关环节。 这一服务性质的事务属于律师的法定职业业务范畴内。 在这种情况下,受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可随时聘请律师提供帮助,而律师则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正式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方能与被拘留人员见面交流。
违法人员违反一条多款的,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多个处罚决定合并进行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的条件如下: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可以举行听证。
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 由于行政处罚都是一次的承担义务,因而在行政处罚难于执行时,尚需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后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后不能中止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在行政复议期间,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中止行政处罚行为。 3、如果因为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