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阐述了不应采纳行政处罚决定的几种特定情况,例如违法行为是由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或是上述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因为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而导致其无法辨别或者控制自身的行为;又或者在此两年内,此类违法行为从未被行政机关察觉到等等。
行政处罚并不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完后,无论什么时候都不会对被处罚人认定为累犯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包括的是:警告。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较重的行政处罚数额标准为:对公民处罚超过1千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3万元。证监会规定对个人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手段是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行政机关对于行为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种类:警告;罚款,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一定数额的金钱;暂扣许可证件,即暂时扣留行为人的生产、经营等资质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拘留,即将违法行为人关押在拘留所;以及其他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