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处。 行政处罚属于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处罚属于承担刑事责任,二者是不同的;但是对于同一个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其中的拘留可以与拘役或有期徒刑相折抵,而罚款可以与罚金相折抵。
1.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4.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 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5.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因此,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暂扣驾照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可以依据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