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订立行纪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
民法典关于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规定如下: 1、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委托人不受领的,行纪人应当对其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委托人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2、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委托物的,行纪人应当依照约定将委托物卖出。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取回委托物或者处分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将委托物提存,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包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其他规定等。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