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补偿纠纷具有可诉性,关于企业改制补偿的问题是归属于企业改制中关于劳动纠纷的部分的,而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不少人都会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土地补偿费用。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女方在离婚时主张10万元补偿需区分补偿性质(家务补偿或过错赔偿),并提供对应证据支持主张。
1、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应当赔偿所占承包土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支付)、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配房的补偿费。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3、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有两种例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
承包的土地被征收需要赔偿所占承包土地的补偿费 (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支付) 、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配房的补偿费、安置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在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员工无缘无故被公司辞退可以赔偿; 2、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3、如果劳动者任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可以按一年来进行计算,如果劳动者任职不满六个月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有,具体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 2、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对于利于人民发展,利于生态环境的,国家都会予以支持,在获得认可后对荒地荒山进行开发,开垦人是拥有使用权的。风力发电通常是在海上或者一些人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