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属于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要约是有特定的受要约对象的人反应的法律行为,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价目表不是要约,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收购要约的效力如下: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要约的一般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