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所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要约邀请的分类有: 1、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2、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有效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
收购要约内容有: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等。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83条,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