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会被询问几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不适用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以下条件: 1、非法用语言或文字提供证言或证词;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发现有错误的不更改; 3、选择隐瞒、捏造虚假证言或证词; 4、私下联系被告家属要求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胡乱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1、非法用语言或文字提供证言或证词;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发现有错误的不更改; 3、选择隐瞒、捏造虚假证言或证词; 4、私下联系被告家属要求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胡乱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证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及时出面作证,经过书面申请,可以远程视频方式作证。但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一般都是要求证人本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但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所以现在诉讼中证人大部分是不出庭作证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工伤认定并不一定需要两个证人,只要事情经过属实,并且属于工伤范畴内就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履行义务,所以证人是有权拒绝出庭。 以下几种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证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如果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在上诉期内的,可以上诉;如已过上诉期,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在法庭上,证人不来但写证词并按了手印,这样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证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