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法院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本人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本人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本人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法院调解打电话的时间没有规定。调解是在法院做出判决前进行的,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调解期,只是在法庭审理结束后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愿意的话,则由法庭主持调解,不愿意的话就直接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