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质保金,也可以不约定,是否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质保金并不是设计合同的必备条款。所谓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设计合同不一定需要约定质保金。因为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是否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不属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退还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退还或两年退还。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扣减工程质保金有三种方式,分别是: 一、最后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结算价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计算质保金金额,在最后一次付款的时候扣除质保金之后付清别的款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每次付款的时候,在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的金额扣除不支付; 三、在工程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在工程款之外,单独收取质保金。
看情况: 一、约定质保金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则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合法;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不合法。
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质保金,也可以不约定,是否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质保金并不是设计合同的必备条款。所谓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关于质保金的条款当然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相关法规条款明确指出: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可同时并用。 另据法律条例进一步阐述: 若发包方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方式预留保证金,那么该保证金总体积占用比例不可超过整个工程价款结算总金额的5%。
设计合同可以约定质保金,也可以不约定,是否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质保金并不是设计合同的必备条款。 所谓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