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装饰行业中质量验收程序进行了明确,为建筑装饰的验收工作提出了相关标准,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照执行。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的监控主体包括政府、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都包含了:成本投资控制,材料方面:① 材料计划必须由专业人员提出,每项工程要认真熟悉图纸,弄清施工工艺,尽量将误差降低到零。等等。 【法律依据】 《水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
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人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关于产品质量的管辖规定: 1、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产品侵权引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 (2)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 (3)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后,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法律依据】
房屋质量保修条例相关规定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房屋质量保修金的法律有以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