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三、工程概况;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六、整改通知书;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
工程质量的基本原则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工程建设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方法和依据。具体如下: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
建设工程质量资质分为:特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二级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工程业主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办法》第一条,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和单位 1.1 项目部作为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项目部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重视质量控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与建设主管部门质监站、设计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并按照合同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 1.2 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
屋面工程质量要求是: 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找平层表面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
房屋质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参与验收。依据国家住建部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