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应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在保修期满后返还。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而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
1.写明工程保证金合同委托方及各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开户银行,乙方建设单位,丙方,根据建设部信息。 2.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 3.具体内容:保证金数额、质量界定,验收标准等。 4.违约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5.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1、地基沉降不均匀,建筑物的一切重量都是通过基础传递给地基,然后由地基承受,地基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建筑的质量。在农村自建房中的很多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甚至在建筑整体发生了较大的倾斜,这都是由于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导致的。 2、建材质量不合格,农户自建房建材来源多为小厂或商贩,建材在强度、耐久性、防水等方面得不到保证。 3、施工安全隐患多,目前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事故频发,时常发生建筑
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如果车辆有明显故障因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 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人身财产受损的,对产品销售商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43条第1款,因产
《商业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制定本规程。 2.0.1商品住宅 由建设单位建设并销售,由买受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质量缺陷 商品住
房屋工程质量保质期是是五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