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 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可
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 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可
母亲未尽抚养义务是不可以要求赡养的,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
赡养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要提供以下证据: 1、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2、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如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件;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赡养父母赡养费具体标准主要是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大致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
孤寡老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还可以和他人或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受遗赠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同时《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