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
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赡养被继承人的,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子女不赡养父母并不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但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是基于对遗产的继承而产生,而是基于血缘关系所确立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 在现实生活中,丧失劳动能力、年老多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子女赡养扶助的父母,即使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也不能免除子女对其应尽的赡养抚养义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子女,不赡养父母,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符合法律要求的赡养协议具有效力。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只要赡养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也是公平的,对被告等赡养人就具有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无劳动能力一般是指父亲达到60周岁,母亲55周岁。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
法定赡养的种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尽该义务只产生父母的赡养请求权,即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向自己支付赡养费。 特殊情况下,当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