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原因主要有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履行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规格不符合约定等。
定金合同违约具体包括: 1、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赔偿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期内不租了不一定算违约,如果是因为出租方的缘故导致不能再继续租赁,那么在合同解除的时候,出租方不仅不能要求承租方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还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基本上是差不多的。采购合同遇到违约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其一,对于应该承担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其二,如果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三,根据具体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进行支付;其四,进行相应赔偿金的支付。
二手房卖主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赔偿。二手房卖主违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违约的出卖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进行起诉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面包括完全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完全履行)。 对于违约责任,最好是双方直接约定违约金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这样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直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仍应当提供相应的违约损失的举证,因为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或者仅仅口头约定却无相关证据证明,一旦出现违约,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守约方应当提供违约的证据,而在口头协议中则需要其他的佐证来加以证明。 由此可见,口头协议在举证中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大家在进行重要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中通常有两种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方法: 一种是针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第二种是在约定质量条款、交付条款、付款条款同时根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如卖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卖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买方也需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一定日期后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方式优势在于将具体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直接联系起来,便于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也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延期时间紧密结合,起到心理威慑,督促履行的作用。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量明确承担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救济方法以及解除条款等内容,切勿只笼统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样必然主张权利一方的举证责任,不利于维护自身权利。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