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两者在主体、标的等方面搜有所不同。 首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 《担保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并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因其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种类繁多,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一般是
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总公司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夫妻连带债务是否是无限连带责任要分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夫妻连带债务要求双方一起承担清偿的责任只发生在夫妻双方对该债务都知晓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果债务的发生是因为一方未被另一方意愿私自作出是不能要求不知情一方一起承担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当事人的约定。 《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 《民法总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
按份之债:《民法总则》第86 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民法总则》第87 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 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能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
连带债务首先应具备一般债务的成立要件,其次它还具备自己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3)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