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因此,对于超出损害部分的请求数额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对于某些情形,法律规定了加重的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在《侵权责任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前,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食品安全领域、商品房买卖领域。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我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再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等等。 在通常意义上讲,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在于物是否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能移动之物为动产,不能移动之物为不动产。 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笼统地讲,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第六,代位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有: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等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
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一般都可以适用《仲裁法》。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