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因为平时和女儿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女儿不在的日子里,老人都是由侄女照顾的,老人对于侄女的照顾也是很感动,便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了侄女。在老人去世后,侄女拿着遗嘱想将房屋卖掉,却被老人的女儿拒绝了,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王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和四个儿子,女儿十分得宠,在女儿去世后,夫妇立下遗嘱打算将房产赠与女儿外孙,但是当外孙拿着遗嘱想继承房产时,却遭到了四个舅舅的百般阻拦,无奈之下外孙将舅舅们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这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外孙可以继承涉案房屋。
老太太在公证处制定了遗嘱将房产给她的部分子女,但是在之后老太将房子卖了。在老太太过世后,部分子女要求根据遗嘱执行,部分子女要求法定继承,兄妹几人就遗产分割闹上法院。
早年期间,李阿姨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在李阿姨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因遗嘱产生了纠纷,李阿姨儿子主张李阿姨生前患有精神病,遗嘱应属无效,但由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诊断意见书并未证实被继承人李阿姨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此后十多年间直到被继承人死亡前均未再有类似精神疾患的就医记录,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特别在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应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该公证遗嘱继承。
经过公证的遗嘱能变更或者是撤销。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遗嘱可以让继子女没有继承权,这个立遗嘱人的权利。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部分无效的处理方式是,遗嘱有效部分按照遗嘱继承,遗嘱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人认为养子不孝,所以立下的遗嘱(打印的遗嘱)要求除却养老部分的财产剩余全部给弟弟。老人去世后,养子以遗嘱是打印的为由,认定遗嘱无效的,要求继承养母去世后留下的所有遗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老人的遗产按照遗嘱来分。
近日,蓟州法院调解了一起亲生儿子起诉父亲的遗产继承案件。据了解,原告小王的母亲在前几年去世,被告老王在妻子过世后再婚,并育有一子。小王怨恨其父亲在母亲去世不久即再婚,拿着其生母生前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遗产。
夫妻财产约定代替遗嘱的行为肯定是无效的,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不等于遗嘱,只有婚内财产约定没有遗嘱的,去世后一方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