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
遗失物品被人捡走警察不立案,因为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件物品属于遗失物而不是别人偷来的,在法律上那个捡到东西的人确实有归返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捡到者归返可以向法院来提起诉讼。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遗失不符合盗窃的条件,是不构成盗窃的。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
机动车原始发票丢失,过户时需要及时到原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方主管税务单位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发票补办流程如下: 1、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
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出现丢失这种情况的,应当尽快地和用人单位补签一份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和员工进行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一式两份,如果公司不签订的话,那么可以直接把保存的那一份复印盖章也行。
社保卡的补办材料与流程,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不同,现以济南市为例,说明社保卡挂失补办的材料与流程: 一、携带的材料有: 1.《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挂失单》(一式三份); 2.身份证、暂住证或户籍证明。 二、补办流程: 1.参保人挂失,并填写挂失单《济南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挂失单》; 2.经办人审核证件; 3.审核通过后录入信息,审核签字,即时办结;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案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
遗失物品价值一万多可以立案。《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
自己遗失东西也可以报警,警察会根据相关证据帮助查找。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