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一般由工程监理单位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预验收也称工程(含专项工程)竣工初验,属于对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的检查管理行为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一般在指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预验收形式的质量验收。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4.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5.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 6.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 一、建筑与结构工程;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 三、建筑电气工程文件。 四、智能建筑工程文件;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六、电梯工程文件。 第四部分: 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 竣工图 一、建筑竣工图; 二、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图; 四、采暖竣工图; 五、电气竣工图; 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第六部分: 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房屋未竣工验收已入住的,一般不等于已验收合格。房屋竣工验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并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房屋现售的条件里面就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不代表入住就表示已验收合格,需要严格的检测程序检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验收由建筑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质检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