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明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登记名字一方去世,配偶需要把房产证过户吗,不过户会有什么后果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登记名字在房产证上的配偶去世,此种情况应当提出继承问题,以确定另一方的权属,防止未来出现麻烦。因为死人是不能处分房产的,因此其名下的房产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过户。如果要使得该房产便于流通,肯定要去厘清产权归属。如果你不想让这房产流通,则是另一种安排。
你好,二婚家庭,女方带着孩子户口迁到男方家有五年了,男方家要拆迁了,请问女方和女方孩子可以享受拆迁款吗?拆迁的时候需要女方和孩子回去签字吗?如果男方背着女方签字,不签女方名字或者孩子名字,怎么办
只要在拆迁前,你与当地的拆迁户有合法的婚姻。通常情况下,是享有拆迁权益的。但也有例外,即确定某个时间段的人员或房屋为限,如果确定的时间在你们再婚之前,就影响你的权益了。所以你要找到拆迁文件,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文件规定你享有拆迁权益,那么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你最好到场,这对你以后的利益息息相关。虽然你的家人可以为你代签,但毕竟还是自己过问为好。
父母在婚后提供首付钱,夫妻共同还贷,用女方公积金贷款,男方商业贷款,在婚前怎么做能保证将来如果离婚后父母首付钱及相应增值部分
新颁布的民法典解释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婚后父母的出资必须进行约定,要么约定成借款,要么约定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否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因此,为了预防日后可能离婚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有必要就父母出资的首付部分进行书面约定。其二,妻一方利用婚前公积金贷款,其婚前公积金数额也属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
我是乙方,与甲方签订过一份装修合同,工程进行三分之一后因产生矛盾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终止合同,额外甲方要求赠送理石材料(当时只有甲乙方在场乙方录像了,口头赠送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和品牌)现在甲方将我
你没有交待你是合同中的施工方,还是业主方。因为对方要求你承担误工费,对方应该是施工方。合同约定是对方包工包料,对吗?其中,你向对方赠送理石,估计是合同履行中,你要提供理石材料才能施工,因为你未提供口头约定的理石材料,导致对方施工无法完成并产生误工。对此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是理石是不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的材料,如果不是本合同中用到的材料,那么对本合同的履行即不产生影响,误工费便无从谈起。其二是口头约定能否成立,如果成立,如果成立,则你应当按口头约定履行合同。你所说的赠送或赠予理石在理解上有偏差,这不赠送而是你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
我想问一下子女户口已迁,还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子吗?
继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仅是对房产的继承,而不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继承。所以无论继承人的户口在哪,都有权继承房产。因为房地一体原则,地当然随房走,在该房产存续期间,继承人当然地享有该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当该房灭失后,也就失去该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