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明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父亲与继母结婚后买了新房子,继母想把新房子留给她自己的儿子结婚用,父亲曾经承认房子也会有我和妹妹的一份,继母结婚时带着她的儿子嫁过来,能否将这份口头协议改为合法的具有法律性的书面协议?父亲购买的房子房
父亲与继母婚后购买的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写了你父亲一人的名字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如果确定该房产系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应当有相应的书面协议或者到登记机关办理加名手续,再者就是提供证据证明父亲使用你与你妹妹的家庭共有财产购买房产。如果以上协议无法签订或者也无证据证明父亲交付的购房款有你们的份额,则你与妹妹对该房是没有权益的,如果能享有权益的,只有在父亲去世后继承该房产,前提是父亲在世时没有转移该房产的权属。
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按撤诉裁判后,原告还能再起诉吗?原告(买房人)在定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起诉,要求被告(卖房人)退还定金,法院认定定购协议有效,但原告是在定购协议约定的时间起诉的,原告没有
一、撤诉后是可以再行起诉的,部分案件如离婚案件半年内不得再行起诉;二、定购协议有效与返还定金并不矛盾。房屋定购协议在不可归责于任一方使得买卖合同不能订立情况下,卖方应返还收取买方的定金。所以,只要确定买方对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不负责任,买方即有权请求返还定金,这不仅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卖方同样无责,只返还定金,如果卖方有责,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购买的二手房已经过户和入住四个月了,首付款过户前已给清,合同约定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但银行一直未放款,前房主要求我给房租,或者要收回房屋,说我违约要求赔偿他。这种要求合法吗,原房主一直找我闹,我该怎
房屋已过户,说明你是房主了,不存在租赁问题。原房主只与你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而无物权关系。双方约定银行放款时为后续房款的给付时间,但未约定银行何时放款,当然双方也无法约定银行何时放款,这在合同中属约定不明。其实,合同在起草时即应确定后续房款的给付时间,若银行不能在确定的时间放款,则买方应当另行解决房款给付问题或者承担给付利息责任。因为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的争议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从公平角度讲,你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卖方房款,否则应当承担利息。如果银行十年不放款,难道你十年也不用付清卖方房款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你好,我在中介看见一装修好了的二手房,,房子建完9年了,现在有的房子房本已经办下来了。这房子现在没有房本,这套房子中介说得全款,可以到开发商那里一手更名,这房子可以买吗,有风险吗?
我想问下,现在老家要拆迁了,房子是老人的,老人在拆迁协议书上写的我们夫妻的共同名字,那么拆迁完了我离婚,女方能不能分到房子和钱
拆迁协议上有你夫妻的名字说明安置补偿有你们夫妻的份额,如果你们夫妻以后离婚,那属于你配偶的份额应当是归其所有的。拆迁法律中,老人的房子,其权益是及于家庭成员的,这是国家给的利益,没有你们夫妻其人,国家也不会给你们,所以,属于你配偶的份额,归他所有是应该的。如果没有你配偶,也便没有那个份额的财产。所以你不要在心理上有所感觉,再说你们夫妻一场,即便离婚了,也不能亏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