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天开庭,但半个月前双方说好私下和解,明天去法院做简单书面形式,但到今天对方说回不来为由,我这边因对方同意私下和解,律师就没请,明天开庭了,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是原告不按时到庭,又不申请延期审理,那么法院会按照原告撤诉进行处理。 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在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
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身份借钱买房,户主写的是另一方的名字,后来另一方把房子卖了,带着钱跑了,那么这个借的钱由谁来还?
你好,本案情况应分为三种法律关系分别考虑: 1、借贷关系,以自己名义借贷的款项应当由谁借贷,谁偿还的原则,进行偿还;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用于了购买房屋,那么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2、共同财产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在二人婚内购买)。 3、侵权赔偿关系,因为一方将房屋擅自处置,另一方依法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损失。 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包合同签署后,又增加了二期项目,原来的服务费是拆分算法,签署附加协议后,注明原合同变更为人均单价,原合同是否能按变更后执行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就应当按变更后的执行;但是要特别注意该项目是否属于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工程项目,原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属于,那么原合同内容如果和招标文书一致,一方可以要求按照中标内容继续履行,变更内容无效。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朋友开设备公司,要用我的名字作为公司法人,但是我想请问,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以后公司出事,资金问题,所供的货物问题,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主要有几个大方面的风险 一是行政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公司法》 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不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害股东利益的还有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来源于“单位犯罪”,因企业主体违法犯罪而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而获罪。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业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非法经营类犯罪等。 四、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在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一)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二)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三)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从上面的法律风险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只要遵纪守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也无需过分担心法律风险。当然,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权力代表人,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担当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商务法律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才能够规避商业活动中的风险。
你好,投保人想进行保单贷款,被保险人需要授权和签字。如果到期未能还贷款,被保险人需要担负责任吗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尽管最近的保单通常只允许以与货币市场联动的利率借款,这类贷给保单持有人的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利率。如果被保人不偿还贷款,那么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从寿险保单的死亡赔偿中扣除。一般情况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可以进行保单贷款。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定。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作为担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签字,那么是不承担贷款清偿责任的;但如果无法清偿,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理赔金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