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在我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任了一家公司的监事。 问题一:担任监事如公司出现问题是都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问题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公司监事如何维权? 问题三:如何解除监事一职,需如何操作。
第一个问题,不是每一个公司出现问题都需要监事来承担责任,除非满足如下条件:1、这个监事是通过自己的意愿成为了监事(未持股)或者持股监事;2、在公司债务中该监事有管理责任或者直接责任;或者3、持股监事所持公司出现破产等需要加速出资到期的问题,监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个人名义工商注册的,不承担责任。 问题二和问题三一起回答,你现在需要到工商局打印出公司注册和监事注册(如果你还是股东就需要股东注册资料)资料,然后到该工商局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商登记。法律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撤销程序细则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慎重作出决定;撤销登记后,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登记: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 (三)据以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合伙协议等文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裁决撤销或者变更登记的; (五)被许可人通过并联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承诺期限内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 (六)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审批部门撤销,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 (七)上级登记机关责令撤销登记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
你好,我想问一下购房合同中注明此价包含地下车位一个,这个车位算什么性质?开发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显示总价为房款,并未含车位款,这个车位是我一起买的还是算开发商赠送的呢,有没有产权?
车位的性质不依靠购房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而是需要你到房管局查询或者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权利文件来确定是属于人防,大产权,还是已经办理了分割的车位产权,如果不属于办理分割的车位产权,因为你们的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车位究竟属于何种性质,那么只能按照一般理解,如果你能够使用该车位,那么就视为开发商尽到合同义务,如果该车位有或者能够办理相应的产权手续,那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相关产权到你名下
个人土地承包,应市场价格上涨,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想要收回土地经营权,再转包给别人吗?我是承包方可以不退吗?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是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 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是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 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所以你要先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你的经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可以继续履行,如果无效,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前段时间买了一处小产权房子,已经支付全款,并开发商处更改了我的名子,请问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那腾房退款会是同时履行吗?如果对方不按期退还我全部款项前我可以拒绝退房吗?法院会要求我先腾房吗?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合同无效后,如果诉讼的当事人是你和卖方,那么这个就是同时履行,对方不履行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先退房
孩子才十一个月,离婚前,他爸说抚养费可以私下签,后来私下签了,现在他拖欠抚养费,还把我所有联系方式拉黑,我想起诉他,他在外地打工,起诉他需要什么资料,还有多久法院才能解决?需要多久费用?
起诉孩子抚养费的法律程序主要是: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15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