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志峰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我老公开的是自己的车给别人拉的货物挣运费,在送货的途中车祸受伤住院,请问货主用不用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问的问题,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第一个问题是你老公和货主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车辆是你老公的。你老公和该货主之间就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因此其在送货工中受到了伤害,不应当由货主承担责任。第二,对于你老公发生的交通事故问题。不论双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老公受到的人身伤害。都可以由对方的交强险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问题,要求对方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伤残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伤残赔偿金。如果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打电话或者加微信免费法律咨询15651753521。
我原是公司法人,个人失信被法院执行高消费,后公司法人变更股东,请问公司账号会被法院冻结资金吗?
您好,对于您提问的问题,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首先跟你一个很明确的答复,不会。因为你要区分一个概念。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你虽然是公司的法人,但是你个人的债务问题跟公司的债务是有区别的。您个人被限制高消费。跟公司的债权债务是没有关系的。即使是您现在有法人变更归股东,你作为公司的股东,你的个人债务和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关系。公司只有自身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涉嫌诉讼才有可能被法院保全其资金账户。这个跟法人和股东都没有关系。如果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打电话或者加微信免费法律咨询15651753521。
婚内买的房子,首付,有房贷,后来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房子交房后证满两年后卖掉,钱一人一半,卖房前房贷俩人一人一半,俩孩子抚养权归我,她不承担抚养费。后来离婚后她又不出那一半房贷了,说的是她那一半房
您好,对于您提问的问题,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按照你们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应当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对于贷款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一人一半。目前呢对方不想承担这个还贷部分,也就是这个债务问题,愿意将自己所有的另一半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你。这样是可以的。但是呢律师这边建议你如果对方愿意这样来操作,你们双方可以签订一份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后期对方反悔,你在具备这个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来履行这个协议。法律依据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对方的这一法律行为,我们在法律上叫做赠与行为,所以呢建议你们去公证。如果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打电话或者加微信免费法律咨询15651753521。
我车停在路边,被行驶中的公交车撞上。对方全责,车辆事故较大,修车时间估计20天左右,在这期间对我出行,工作带来不便。我车车辆事故后所产生的折旧费等。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或者是补偿?
您好,对于您提问的问题,这一块儿在法院存在争议,很多法院是不支持车辆折旧费的,最高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的态度为: 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对于您修车期间正常产生的工作生活的合理交通费,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比如公交地铁合理路线出租车费用等,但是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票据。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打我电话或者加微信免费法律咨询15651753521。
你好,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房主写的女方的名字,中途南方需要创业,并要求女方帮忙办理房子抵押贷款用起创业基金,现在在闹离婚,若离婚后这些抵押贷款怎么分配还款
您好,对于您提问的问题,首先该房产婚后购买虽登记在一人名下,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该房产抵押贷款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对于该债务问题,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无力偿还,银行会起诉拍卖该房产,处理离婚诉讼的时候对于该房产自己贷款部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还有什么别的不清楚的可以打电话或者加微信免费法律咨询1565175352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