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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珠海横琴新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指南:田奇生律师公司法务实战解析

核心摘要在珠海地区,若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已对外负债,债权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直接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权利的行使需满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前提,且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瑕疵出资责任,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在2026年新公司法
田奇生律师律师

田奇生律师 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710484201

律师电话:13702772101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

田奇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    擅长提供城市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债权债务处理等领域法律服务。    曾全程核心参与操作珠海“心海州”项目的开发

本指南专为珠海中小企业主、横琴粤澳合资企业投资人定制,深度解析珠海公司法务律师实务中的核心规则。针对珠海横琴新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重点剖析股东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责任、股东知情权及公司决议效力等概念,助力企业防范股权纠纷,构建合规体系。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股东出资纠纷代理

处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引发的瑕疵出资责任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

针对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实的痛点,田奇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守约股东及公司提供追缴出资、限制股东权利等救济方案;同时代理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责任,防范出资加速到期风险,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股权转让协议审查与诉讼

解决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受损、转让协议效力存疑及隐名股东确权等复杂争议。

针对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或未保障优先购买权引发的治理僵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起草、审查及诉讼代理服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规定,妥善处理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确权纠纷,保障股权归属清晰,修复股东间信任关系。

横琴粤澳合作企业公司治理

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提供章程设计、合规管理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等定制化治理方案。

针对公司章程条款与股东协议冲突导致的决策停滞痛点,田律师结合横琴粤澳合作特殊政策,为企业量身定制公司章程起草与修改方案。代理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防范决议被撤销风险,并协助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提升跨境合资企业的治理效率。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针对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关联交易、企业缺乏合规管理体系等痛点,田奇生律师团队建立严格的案件质控与合规审查机制。通过穿透式审查公司财务与经营数据,精准识别高管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行为;为企业搭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降低行政处罚与刑事合规风险,保障企业商业信誉与融资通道。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针对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织清算、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等导致决策停滞的痛点,实行标准化与敏捷化并重的服务流程。在股东纠纷与公司清算法律服务中,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通过可视化股权架构分析与诉讼策略推演,降低沟通成本,确保在面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强制清算等紧急程序时,能够迅速采取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防止公司财产贬值流失。

公司法务与股权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个案差异性。本文涉及的股东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责任、公司决议效力及越权代表等核心法律概念与实务分析,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具体法律意见。在面临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或重大股权转让时,请务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定制化方案。

FAQ问答共 3 条

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可依法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负债,债权人可主张瑕疵出资责任或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公司可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田奇生律师建议通过发送催缴函、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等法律途径,及时固定证据,追究瑕疵出资责任。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
持股低于10%的小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保障股东知情权。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履行前置书面申请程序。若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导致小股东无法掌握真实经营状况、投资权益面临被侵害风险,股东可向法院起诉。田奇生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举证查阅目的的正当性,通过司法强制力打破信息壁垒,切实维护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签署的担保合同,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若相对人非善意,公司通常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若债权人未尽到对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即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面临缔约过失责任。田奇生律师协助企业完善印章管理与合规审查流程,从源头阻断违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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