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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公证注意事项

房产纠纷 2020-08-22 18:24 标签: 房产 转让 公证 注意 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5、办理房屋转让合同公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在公证机关公证下,公民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就会有一个权威的保障和认可,能够有效避免双方在日后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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