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也就是说期房应当自交付房屋之日起90日内为购买人办理房产证,现房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为买房者办理房产证,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购买者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