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受伤司法鉴定有以下程序:
1、鉴定的委托。
(1)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2)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3)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2、鉴定的受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2)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3、鉴定结果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