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一、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批。出让方案确定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如下:
1.出让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出让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的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因出让的方式不同(协议、招标、拍卖),组织实施也不一样。因此,应按具体的出让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