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1、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2、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2、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公司债券类型如下: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1.记名公司债券。2.不记名公司债券。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1.参加公司债券。2.非参加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2.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 (4)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1.普通公司债券。2.改组公司债券。3.利息公司债券。4.延期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
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公司欠税,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员工工资补偿金等之后,清偿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是不协调的,比如说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证券法,在相同问题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等等。 除此之外,就是公司法自身也存在着某些错误性的规定,关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债权人的适度保护等这些问题也都并不够完善。 有些规定存在错误。如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违反公司法理。 有些规定不易操作
国有企业改制挂牌的手续: 1、申请挂牌。由产权转让方向产权交易市场申请公开挂牌,并提供相应资料。 2、挂牌。按照改制企业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并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为15天。 3、资格审查。对参与投标竞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收缴竞价保证金。 4、挂牌竞标。挂牌期间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方的实行竞价交易,挂牌15天后无两个及两个以上购买方的进行协议
公司法可以退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注册时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2、查名表格(名字3-10个,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地址、全体投资人签字); 3、地区名+企业名称(字号)+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4、提交各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 5、时间为5个工作日(分局到市工商局审核后确定名称是否可用)。
监事会职责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
公司破产的后果是: 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同法律法规规定有所不一致,导致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判决意见,即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长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董事长不是公司股东,那么非公司股东的董事长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董事会的决议或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定要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私募基金能随时退出,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