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仲裁的步骤: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
地方金融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 二、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三、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
经营多年的品牌被人抢注商标的话应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可能在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根本就没有关注商标局公告的相关信息,这样的话,很有可能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对方已经抢注成功,在对方抢注成功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抢注的商标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获得方式: 1、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如办理贷款、出国留学手续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2、凡代扣代缴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税务机关为该单位每一纳税人开具一张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对所在单位暂未进行明细申报,
贸易公司拖欠货款案由是:货物的欠款,就是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欠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比如是自然人之间借出去的钱,对方打的欠条,是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新疆高温补助标准的规定:6月、7月、8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6—12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
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有以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内容主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
国内商标注册费用的项目: 1、商标设计费; 2、商标局的收费; 3、商标代理机构收费。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财产侵权损害纠纷怎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