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我没想到这场官司能赢,公司(被告)那边一抗辩,我心里就很忐忑,现在踏实了。”近日,农民工吕先生拿着一面写有“法律援助暖民心排忧解难情义深”字样的锦旗到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表达感激之情。
韩先生于2011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其工资每月人民币4000元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2月韩先生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遂在2月28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次月,韩先生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万元。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隔离,工资待遇怎么发?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今,我省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各种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也成为许多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话题。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省人社厅针对热点问题作出权威解答。
现如今,中国多地正在对“996”等超时加班问题加大整治力度。3月份以来,已经至少有北京、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9个省份人社部门宣布,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这释放什么信号?
杜某某在一家大型的集团公司工作,本以为稳定的工作,集团突然提出重组,杜某某所在部门不复存在。公司以重大变更为由,宣布与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29日,家政服务员刘某与客户吴某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书》,对被护理人,即吴某的母亲实行照料。双方就服务的内容、工资待遇、休假时间等作出了约定。刘某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在吴某家共服务3个月零11天,吴某支付了前两个月工资。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共计41天、4192元工资,吴某没有支付。
小张应聘去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入职时公司告诉她试用期6个月,其间由公司进行考核。在距离试用期届满前几天,小张被告知鉴于其表现不佳,将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小张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还需要被试用多久才能转正。
郑某某应聘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做钳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郑某某突然接到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的理由是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公司有权随时决定他的去留。
2021年国庆节前,一家旅行社招用了1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他们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发话:“三个月试用期,做得好才签合同。”为保住“饭碗”,这些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谁料仅仅过了两个多月,公司负责人就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们全部解聘。
石家庄市井陉县某幼儿园的招生公告引发网友热议。原本只有入园的家长才会关注这份招生公告。为什么会有网友关注呢?原来,幼儿园的招生规定要求查看家长的工资流水。
3月23日,海城区总工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使基层矛盾纠纷通过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调解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救助申请人马某某以其在(2016)陕052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