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投诉处理程序如下: 1.投诉后1周内医院根据投诉内容,作相应调查,并由当事人所在科室讨论,作出结论;院医务科审核后回复投诉者,经双方协商后解决。 2.如经多次协商解决无效时,两个月内医院召开医疗纠纷评析小组会议,将讨论结果通报投诉者,并根据结论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3.病员及家属对医疗事件的上述处理有异议时,可提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根据鉴定结论处理解决
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首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医务人员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范围的差异和医疗上的紧急情形。综合分析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生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
医疗纠纷赔偿明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没有纠纷时医患口头协议有效力,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口头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应该按照规定还是签合同为好。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的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
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
医院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 《医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三条规定,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
医疗事故因果鉴定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医疗过错误工费证明需要的资料: 一、收入证明; 二、收入状况证明; 三、病历; 四、误工证明; 五、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六、工费赔偿标准及原则。
医疗过失纠纷有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