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
抗辩权可以放弃,抗辩权的特征如下: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能转让,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必须符合《担保法》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 (3)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
判决生效后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工资,但是必须保留债务人的生活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申请对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能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人能部分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债务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损害其合法利益的部分履行请求予以拒绝。
债务纠纷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但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能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能采取书面形式,也能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
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