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现金借款逾期不还很有可能被起诉到法院,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还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贷款和高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在债务到期后及时追讨,在多次讨要后债务人仍然不还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
债权保全的风险: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的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1)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形成权。 (2)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有: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根据法律的规定贷款他项权证需要在房产管理局办理。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
追讨欠款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一方侵权之债配偶不需要偿还,如果侵权的行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话,那么该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之债,此时是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