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理方法: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
一、用地单位取得批准文件,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二、拆迁人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三、拆迁人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五、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七、规定拆迁期限; 八、拆迁结案。
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二、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三、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补发。 五、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厂房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我国分地时不发土地使用证,需要自己办理。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
土地使用权证明主要包括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土地位置、使用年限、发证机关名称等内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拆迁评估报告太低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
政府拖欠征地补偿款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厂房要交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等。 【法律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