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问题,双方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全源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归档。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成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建立户籍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一、可以选择一般正常流程补办。 二、也可以选择登报公告的方式。这时候,您应该首先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持土地使用证证号和身份证到相应的报社刊登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然后持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首先持丢失证明和身份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登报挂失后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的指定及内容是: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 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
小产权房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3、告知听证权要使用; 4、调查工作要细致; 5、补偿、安置要到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土地确权共有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父亲去世,土地证可以通过房产继承的方式进行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处理;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方式有: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征地补偿价位标准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