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 (1)财产保全担保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向人民法院提供。 (3)需法院审查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
债务追讨的律师费有两种方式: 1、债主事先支付部分服务费,事后按追讨回款项较小比例(10%-50%)付费;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 2、债主不支付任何费用,按追讨回款项较高比例(20%-50%)付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 一、原告: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
民事诉讼费用计算: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比例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填写登记表:投诉人(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被举报(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 (三)提交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正举报、投诉材料。 (五)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
行政处罚减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
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侵犯姓名权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姓名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侵犯姓名权的是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承的是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所以,侵犯姓名权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如下: (一)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二)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四)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如果被怀疑诈骗并且该案件满足刑事拘留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是可以拘留的。首先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拘留的手段,和其他的强制拘留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刑事活动的有效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能够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已经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先行确认违法程序这一规定。这是由于国家侵权行为的规则不仅仅是违法原则,同时还涉及到过错原则等等。 《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一、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 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